催眠巡侦之获取侦破线索
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忘记的事往往定一定神,静一静,细细想想就能重新回忆起来,甚至可回忆早年生活的经历。遗忘是一种重现不能的现象,遗忘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现象,也有积极的一面,即为了更好地记住必要的东西,遗忘那些不必要的,与己不利的或与价值观念不相容的内容。注意力集中高低和感知深浅程度直接影响记忆。集中注意时能深刻清晰地感知,易于牢固地记忆,回忆也就成为可能:而在注意的边缘部分或非注意中心部分,感知就肤浅模糊,回忆就困难,也易于遗忘。
在侦破过程中需要对案情做细致深入的研究,证人提供的证词,对案情和案犯的回忆能为侦破提供一定的线索。有时证人不是不愿提供线索,而是对某些细节回忆不清,不记得,甚至把一些关键性的方面忘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对证人施行催眠术,帮助证人回忆当时的情景,使被遗忘的重新回忆起来,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。
例如案犯作案后匆匆逃离现场,从证人身旁跑过,由于证人当时并未意识到对方就是案犯而加以主动注意,不能清楚地回忆案犯的特征、身高、体重、外貌、衣着等,案发时间较长后就更难回忆,甚至连时间也不能清楚地回忆起来。进行催眠后,证人在催眠状态下通过高度的集中注意,排除干扰,解除这部分记忆痕迹区域的抑制后,这个被遗忘的“斑”重新活跃起来,它的轮廓奇迹般地变得清晰,从而在催眠状态下证人可重新回忆起已被遗忘的情景,甚至是细致的情节,在催眠中应掌握的关键是:首先稳定受术者的情绪,清除顾虑、排除干扰,尤其是前摄抑制和倒摄抑制的干扰现象。
前摄抑制就是指先学习的材料对后学习的材料的干扰,即受见到案犯前一段时间所碰到的问题对案犯情景回忆的干扰。倒摄抑则指后学习的材料对先前所学习材料的干扰,即受见到案犯后所接触到的许多事情对案犯情景回忆的干扰。为此,在催眠中切莫单刀直入地直接涉及到对案犯情景的回忆,而鼓励回忆前后的情景后,再勾起对案犯情景的回忆,这样在排除干扰的前提下,“斑点”的轮廓会变得更清晰。如果一次回忆不全,可以多次施术,效果会更理想。
施行催眠术的时机,越早越好。因为记忆的材料还受自然消退规律的影响,因此,尽可能地在案发近期施行。
自我催眠或请证人在一间安静无干扰的环境中,集中注意,努力回忆,必要时稍加提示,有时也能收到一定的成效。
催眠术帮助证人回忆已被遗忘的情景,有助于侦破。国外已有这方面的介绍,催眠中提供的情节可作为进一步侦察的参考。经催眠后,在意识完全清醒下,往往能清晰地回忆全过程,甚至是细小的情节。最后仍然应按照法律程序,就是通过法庭审理,依据犯罪的基本事实,依法判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