催眠剖析犯罪真相
犯罪行为是受复杂的心理所支配,运用催眠术可分析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,揭开内部心理结构,为控制犯罪提供参考。
畏罪是犯人在审讯中一般的心理现象,惧怕罪行被揭露而受惩罚,害怕牵累同案人、亲友、家庭而采取抗拒态度,或有意无意地避重就轻地交待罪行,或对事实矢口否认,或故意编造谎言以此逃避罪责。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施行催眠术就会反抗。尤其在涉及到精神病作案的可能性时,作为疾病鉴定的辅助手段,施行催眠术可采用反抗性催眠术或使用麻醉药物进行催眠。对这类人进行催眠时一般不预先讲明是采用催眠,但可告之帮助他(她)分析回忆犯罪的经过,弄清事实真相,尽量争取理解与合作。
催眠状态中首先帮助受术者消除畏罪、侥幸、恐惧心理,也就是突破戒备防线和打消对立情绪,解除顾虑,使其承认事实,服从真理。用犯罪的事实有力地说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、发生犯罪的基础、犯罪的动机及个体的心理问题,用暗示性指令鼓励揭发同案的问题,最后提出期望,以求减轻惩罚。
一位45岁的男性农村干部,平时沉默少语,工作认真,为人诚恳,担任大队长兼木器厂厂长。一个春节的深夜巡视农田排灌情况,路遇大队书记,突然甩农具猛击书记头部,并将其推倒在农田水沟中造成窒息死亡。案发后两次自杀未遂,拘留受审。交待时只承认恨书记,指责自己“两手抓”影响队里工作,私拿公家木材(实无此事),罪犯认罪态度较好,愿接受惩罚,但始终未能彻底交待真正的犯罪心理活动和杀人动机。
在阿米妥钠麻醉药物的催眠状态中,罪犯详细回忆了犯罪的心理活动:“书记虽是我的入党介绍人,又是我的亲戚,但总是与我过不去,经常监视我。甚至春节的深夜也跟踪监视。所以我认为有我无他,有他无我,我就把他打死了。”“平时我经常听到厂里有人议论我,说我贪小便宜,并有贪污行为。书记到厂里来一次,厂里议论就多一次,都是在背后议论,书记表面上却对我挺好,我是忍无可忍才这样干的。”经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。从催眠中发现受术者多疑,有关系妄想和幻觉等精神症状,为判定是否有精神病提供了线索,经进一步调查和精神检查结果确认是精神病态作案,最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,无责任能力,建议住院治疗。